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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中消報報道,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稱,餐飲行業中的“禁止自帶酒水”、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屬於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(俗稱霸王條款),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,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“霸王條款”無效。(《北京青年報》2月14日)
  去飯店吃飯能否自帶酒水,包間能否不設置最低消費,餐飲行業和消費群體爭得不可開交,結果成了各說各理的對峙局面。這樣其實有利於餐飲行業,因為他們面對的是分散的消費者,能依靠強勢地位來店大欺客。最高法對這些“霸王條款”的表態,重新確認消費者的權利,可以自帶酒水,不設最低消費,替消費者扳回了一局,讓霸王條款陷入四面楚歌。
  從今以後,消費者面對餐飲行業的霸王條款,擁有了更多的博弈和維權方式。在此之前,消費者如果不想自認倒霉,只能求助於消費者協會或者關註此事的媒體,通過爭論和曝光“反抗”霸王條款。可是,餐飲行業我自巋然不動,仍舊用這些條款“欺負”消費者。
  現在開始,最高法的表態為消費者開闢了一條新的法律維權渠道,誰不讓自帶酒水吃飯,誰就可能成為被告,霸王條款必然會知難而退。消費者可以根據《合同法》和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,主張自己在飯店就餐時的權利,而法院也會旗幟鮮明支持消費者,因為霸王條款已經成為違法條款,敗局已定,
  仔細分析,會發現之前和現在消費者維權仍舊維持同一種模式,那就是個體向法律規範、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求助,並用它們為自己撐腰。那麼,消費者自己有沒有直接和霸王條款博弈和對抗的渠道呢?有,那就是消費者自我組織,將分散的權利整合起來,用群體的力量發言維權。
  一旦實現,消費者手裡就又多了一件趁手的武器。例如,消費者組織號召消費者封殺實行霸王條款的飯店酒店,還可以代表消費者對這些不平等條款和歧視進行公益訴訟,甚至還能與消協聯手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。
  毋庸置疑,面對霸王條款,消費者手裡有了法律規範、政府部門、社會組織等維權渠道。如果這些渠道能夠由組織起來的消費者團體使用,在面對霸王條款時必將會發揮更有效的作用。
  文/趙查理  (原標題:為餐飲業“霸王條款”奏響“四面楚歌”。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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